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如何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如何處理?

夫妻除了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還有約定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生存期間得到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那么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如何處理?錦盾專業鄭州律師解析: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處理:

一、準備以下資料:

1、個人身份證、身份證、戶口簿等,已婚夫婦處理財產公證需要帶結婚證書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書,如房地產證明書、未取得生育票的購房合同和支付收據

3、雙方已經制定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地址等個人基本情況的財產名稱、數量、價值、情況、歸屬的婚前財產的使用、修理、處分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的簽字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等公證員審核和修改協議后,再到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上述材料準備完畢后,雙方應共同向公證處提交公證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獨自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人受理后,公證人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書,詢問當事人的約定是否被欺騙或誤解。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問題,公證人應當履行必要的法律通知義務,通知當事人簽訂財產約定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結果,當事人協助公證人完成公證會話記錄,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四、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夫妻財產協議生效后,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最直接的結果就是產權歸屬發生了變化。這是協議當事人容易理解的。產權發生變化后,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生變化。銀行存款的利息、房地產的附加價值部分、所有權的紅利等財產既不是工資也不是經營收入,當然是所有權人所有。這些間接結果容易被忽視,在處理公證中必須提示。個人財產由個人辦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辦理權,共同財產辦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同意。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如何處理?根據我國的注冊制度,夫妻財產往往只注冊一個人的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財產屬于隱名共有。因此,財產登記者不是實際所有者,而是處理財產。男性婚前房地產,雙方約定女性個人所有,但所有權人的名字不變,實際所有者無法處理房地產,因此在處理公證時應注意變更登記,達到所有權登記者與實際所有者的一致。同時,根據有關規定,注冊人可以處理財產,不變更注冊可能會給實際所有者帶來損失,也可能導致實際所有者無法處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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