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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講解關于收養子女:適當放寬收養子女的數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100條是對收養子女數額的規定,與《收養法》第8條規定相比,主要的變化是將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規定,修改為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能收養一名子女。這是收養子女的一項新規則。
對收養人收養子女數量的限制,是防止收養人收養子女過多但沒有足夠的照顧能力,這樣會損害被收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出現借收養而拐賣人口的情況出現。因此,本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鑒于愛心人士收養多名孤兒的善舉,本條規定,如果收養孤兒,或者收養殘疾未成年人,或者收養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都是應當受到鼓勵的行為,可以不受只能收養兩名子女或者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也不受本法第1098條第一項關于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規定的限制。
對于收養人收養子女的數量上的變化,主要是因計劃生育政策的變化而發生的改變。目前實行的是二胎政策,因而對于無子女的收養人而言,其收養子女的總數不能超過兩名。對于有子女的收養人,無論其已經有了一名子女還是多名子女,都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只有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不受這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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